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2016016357Y/2022-019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三政办发〔2022〕55号 | 发布机构 | 三原县 |
公开日期 | 2022-11-2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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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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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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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咸环委办发〔2022〕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管控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及周边区域:东至延西高速G6522,南至高渠中学门前道路,西至包茂高速G65,北至高新区园区二路。以上划定,包含城关街道办及渠岸镇部分区域。
三、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1.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限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办):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完成禁燃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改工作;对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住建等部门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县行政审批局:禁止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立项审批。
(三)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县清洁采暖运行补贴政策,在季前实施提前补贴;督促燃气企业积极争取合同气量,确保清洁取暖用气价稳量足;对全县清洁取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县工信局:督促洁净煤配送中心及销售网点建立销售溯源制度,严禁向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及居民销售洁净煤,并督导禁燃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禁燃区管理各项要求。
(五)县生态办: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六)县生态环境局:禁止审批在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的建设项目。
(七)县住建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现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在供热管网到达区域做好热力保障工作;负责依法查处使用煤为燃料的占道餐饮摊点;对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等设施进行取缔。
(八)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负责牵头取缔所有劣质散煤销售网点。
(九)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镇(办)督导禁燃区范围内的养殖、种植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保障措施
(一)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部门要围绕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特别是在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同步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加大清洁能源改造优惠补贴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完成改造的群众按时足量享受到政府补助。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生态办要联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指导禁燃区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三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三政办发〔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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